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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扩散现场调查取证、采集样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第五十一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第2版)》
书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第2版)》
栏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第2版)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作者:祁国明
参编:王国治,王秋娣,王健伟,车凤翔,卢金星
页码:217-218
版本:2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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