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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实验室感染控制

第四十二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承担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定期检查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存与使用、安全操作、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和废气以及其他废物处置等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第四十五条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接到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人员对该实验室生物安全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第四十八条发生病原微生物扩散,有可能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第2版)》
书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第2版)》
栏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第2版)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作者:祁国明
参编:王国治,王秋娣,王健伟,车凤翔,卢金星
页码:216-217
版本:2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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