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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

我国行政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与民事诉讼尤其是刑事诉讼大不相同。1990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要解决的实体问题,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理所当然地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在行政诉讼中,原告的知识范围与实际能力很难承担对自己所提主张的举证责任,如果按照证明责任承担的一般分配原则由原告方举证,势必会挫伤他们起诉的积极性,而导致正当权益得不 ......

——《医学证据学》
书名:《医学证据学》
栏目:医学证据学 > 第二篇 医学证据学导论 > 第七章 医学证据证明的责任 > 第二节 医学证据证明责任的承担
作者:张云德
参编:孙毅,张向东,王宇,孙毅,张云德
页码:82-84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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