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持伪造的健康证明上岗案,八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经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上岗工作、持有的健康证明系伪造证件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决定在法定自由裁量幅度之内。该案件在集体讨论时发现存在一定的瑕疵。而且,合议内容不完整,仅有合议的形式内容和合议后的整体建议,没有参加合议人员个人对案件的表态内容。根据现行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将自由裁量权归纳为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等六种。伪造健康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