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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的。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献血法》、《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其他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 ......

——《临床输血质量管理》
书名:《临床输血质量管理》
栏目:临床输血质量管理 > 第五部分 外来文件 > 血站管理办法
作者:杨江存 曹晓莉
参编:李碧娟,刘凤华,马富春,吴强驹,丁珂
页码:302-304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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