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二十元至二万元、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上述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3 ﹒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一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违反本细则第八条,造成危害健康事故者处以一千五百元至二万元罚款:1 ﹒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1至10人者罚款一千五百元至三千元。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条例》造成严重后果及阻挠、谩骂、殴打卫生监督和检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