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国境卫生检疫事业的发展。随后,人民政府卫生部防疫处设立防疫科,接管了上述17个海陆空检疫所,并更名为“交通检疫所”。1957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条例将鼠疫、霍乱、黄热病、天花、斑疹伤寒和回归热列为检疫传染病。截止到1998年,卫生检疫机构由原来的17个检疫所发展到直属国家卫生检疫局的114个国境卫生检疫所,从业人员已达5000余人。卫生检疫工作得到了更大的加强,进入了发展的新纪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