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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第三部分 登记与校验

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改变诊疗科目以及停业、歇业和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

——《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书名:《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栏目: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 第十五章 眼科临床医疗活动与法律法规 > 第二十五节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作者:李文生
参编:李文生,施颖辉,温俊,吴荣瀚,叶恬恬
页码:653-655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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