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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 ......

——《中国卫生年鉴.2002年》
书名:《中国卫生年鉴.2002年》
栏目:中国卫生年鉴.2002年 > 政策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作者:《中国卫生年鉴》 编辑委员会
参编:
页码:55-56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2-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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