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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第九部分 法 律 责 任

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药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

——《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书名:《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栏目: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 第十五章 眼科临床医疗活动与法律法规 > 第十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
作者:李文生
参编:李文生,施颖辉,温俊,吴荣瀚,叶恬恬
页码:590-593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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