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抗癫痫联盟(ZL AE)于1989年发表了癫痫及癫痫综合征的国际分类法。与过去的分类相比虽然有很大的不同,但基本原则是相同的,按病因分为特发性(idiopathic)、症状性(sy mptomatic)及隐源性(cryptogenic),按部位分为全面性(generalized)及部分性(localiza‐tion‐related)。在确定为癫痫发作后,且已知道癫痫发作的类型,然后又能确认病因,还必须再加上患者癫痫发作的初发年龄、神经系统检查、神经影像检查、引起癫痫发作的诱因,以及病程等而进行癫痫或癫痫综合征的分类。1989年的分类中共有34种癫痫综合征,主要分为以下几类:①特发性全面型癫痫(idiopathic generalized epilep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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