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工人、职员的身体健康,改进劳动条件,做好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并合理解决工人、职员患职业病以后的劳动保险待遇问题,我国于1957年首次发布了《关于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57 ]卫防齐字第145号文),公布了14种职业病名单。2002年,卫生部、劳动保障部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订和发布了《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 2002 〕 108号),将职业病范围调整为10大类115种。包括尘肺13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职业中毒56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职业性皮肤病8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职业性肿瘤8种、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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