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腰痛于某年2月4日在某人民医院行腰椎管减压及L3 / L4椎间盘摘除后路椎弓根钉棒固定术。术后患者感腰痛加重,行走困难。患方认为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神经功能受损。根据《某省综合医院手术分类及批准权限规范》规定,腰椎间盘脱出摘除术为三类手术,主治医师可担当二类手术的术者,或在副主任医师的帮助下,担当三类手术的术者,四类手术的助手。据某人民医院《鉴定申请书》记载,手术医师易某是主治医师,李某是副主任医师,手术记录中未见李某医生对手术进行指导或帮助的记录,手术医师中亦未见李某医生的签名。不同地区医疗技术水平存在一定差异,当地的规范更符合地区情况,更能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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