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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五、研究工作的实施

每项研究均应有专题名称或代号,并在有关文件资料及实验记录中统一的使用该名称或代号。实验中所采集的各种标本应标明专题名称或代号、动物编号和收集日期。专题负责人应制定实验方案,经QAU审查,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执行,批准日期作为实验的起始日期。接受委托的研究,实验方案应经过委托单位的认可。研究工作结束后,专题负责人应及时写出总结报告,签名或盖章后交QAU负责人审查和签署意见,机构负责人批准。总结报告经过机构负责人签字后,需要修改或补充时,有关人员应详细说明修改或补充的内容、理由和日期,经专题负责人认可,并经QAU负责人审查和机构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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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生物制药学》
书名:《实用生物制药学》
栏目:实用生物制药学 > 第三篇 生物药物研究与制造过程的监督管理 > 第25章 生物药物研究的GLP规范 > 第二节 中国GLP 规范概要
作者:吴梧桐
参编:丁锡申,高向东,袁勤生,郭葆玉,王凤山
页码:1122-1124
版本:1
出版时间:2007-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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