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即可以写成“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 … ”或“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 … ”,而不能写成“根据权利要求1和2所述的… … ”。对于一个概括较宽的、与一类药物有关的权利要求,如果说明书中有较好的支持,并且也没有理由怀疑发明在权利要求范围内不可以实施,那么,即使这个权利要求范围较宽也是可以接受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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