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被告医院拟定原告5月23日出院,并于当日再次给予20%白蛋白50ml静滴(该白蛋白为被告公司生产,批号991204A2,规格20%× 50ml/瓶,失效日期为2004年11月25日),此系原告住院期间第5次输注白蛋白,约10分钟静滴入白蛋白15ml。5月28日被告医院邀请上海市传染科专家来院会诊,专家认为“原告2000年5月22日发生休克与输注白蛋白有关,白蛋白所致过敏性休克没有见过,因是生物制品,不能排除内毒素所致休克的可能,对白蛋白可考虑做有关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