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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进口药品有哪些规定?

药品管理法》规定:第三十八条禁止进口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第三十九条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第四十条药品必须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并由进口药品的企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放行。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药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进口药品进行抽查检验,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收取检验费。已被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销售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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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店长手册》
书名:《药店店长手册》
栏目:药店店长手册 > 第九章 药店管理相关法律问题 > 第一节 《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
作者:陈玉文
参编:武志昂,钟素艳,袁红梅,董丽,孟令全
页码:507-508
版本:1
出版时间:201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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