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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例]附录2 青霉素过敏史患者,处方头孢菌素,医院承担30%责任

原告冯少林,男,14岁,上海市某中学学生。法院认为,医院在未核实患者是否存在药品过敏史的情况下使用头孢哌酮,违反诊疗常规。患者用药后发生过敏反应,虽然无法明确用药与过敏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且经鉴定也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由于医师在诊断时未仔细核实患者的过敏史,医院仍应承担30%的责任。对青霉素过敏而禁用的头孢菌素包括头孢哌酮舒巴坦、头孢吡肟,对青霉素过敏应慎用的有头孢菌素及碳青霉烯类抗生素。药典规定,对其他β‐内酰胺类曾发生过敏性休克等即刻反应者禁用噻肟单酰胺菌素(氨曲南),对青霉素与头孢菌素发生严重全身过敏反应或过敏性休克者禁用亚胺培南‐西司他丁钠(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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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纠纷典型案例评析》
书名:《用药纠纷典型案例评析》
栏目:用药纠纷典型案例评析 > 第三章 医师用药纠纷 > 第七节 过敏史未尽注意义务
作者:孙安修
参编:孙安修,魏伟
页码:66-67
版本:1
出版时间:2008-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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