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一旦确定某一复方为研究对象后,根据其临床所治的病症,需要确定该复方应具有的药理作用,与此药理作用相关的中药成分,即为该复方的有效成分。例如,我们决定将“芍药甘草汤”研制成为治疗痛经的新药时,我们认为镇痛和解痉为该药的主要药理作用,镇静和抗炎为该药的次要药理作用,即具有上述药理作用的化学成分才是该方的有效成分,那些具有与上述药理作用无关的生物活性的成分不应视为该方的有效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