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例数应根据研究目的,符合相关的统计学要求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规定的最低临床研究病例数要求,以保证有效性与安全性评价并重,并符合不同专业新药类型等因素的要求。罕见病、特殊病种及其他特殊情况,要求减少临床研究病例数者,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式中,n为估算的应试验病例数,P 1为标准药(对照药)估计有效率,P 2为试验药预期优于标准药的有效率,为一型误差(常定为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