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日16时左右,医师在没有告知产妇及家人风险的情况下给产妇施行缩宫素引产,导致产妇严重过敏,约19时产妇子宫破裂出血,即停用缩宫素,医师诊断为胎窘,提出需要剖宫产,家属同意并签字,但由于医院抢救条件不足,直到23时30分产妇心跳停止,也没有进行剖宫手术。法庭上,证人王某、戴某、孙某当庭作证,产妇曹雪琴入院后医院给产妇静滴缩宫素后出现严重过敏,值班医师、护士不在跟前,而医院在产妇病危后几个小时没有及时采取抢救措施,导致母子双亡。萧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精神抚慰金、赡养费等共计85663.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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