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家海,男,时年52岁,海南省琼山灵山镇居民。2006年2月6日,唐家海感觉身体不适,前往被告医院就诊,医师给他开了两盒拉米夫定片,医院收取了542.4元的药费。被告医院辩称,医院药价未及时调整,多收了10.4元,同意退还原告多收的药费,但对于原告的书面形式道歉要求,医院无法同意,因为医院已针对此事通过媒体登报致歉。2007年1月18日,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医院退还唐家海多收取的药费1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