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章广富、吴芳,吉林省通化市居民。于是,章广富找到通化市药检所,该所将处方和药品进行对照检查,发现多了一种叫“洋金花”的剧毒药,而药方中应有的“败酱草”却丝毫不见,药检所立即将这副中药封存起来。2000年4月27日,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鉴定认为,被告医院把洋金花当作败酱草,导致患者中毒,被告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2001年2月18日,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损失4.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