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东华,男,22岁,上海嘉定区居民,死者马同方儿子。2004年2月,年近50岁的马同方感到身体不适,来到嘉定区某地段医院治疗,医师诊断后开了硝苯地平药片给其服用,服药后的第二天,马同方就出现药品过敏反应,但医师告知这属于正常反应。于是,马同方继续服用该药片,谁知过敏反应越来越严重,浑身出现皮疹,被告医院束手无策,建议马同方到其他医院就诊。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认为:患者服用硝苯地平过敏出现亚急性肝坏死的重症肝炎,而由此发展为慢性重型肝炎,最后导致死亡。马同方死亡系患者体质特殊发生的医疗意外,医院的医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不构成医疗事故。法院审理后认为:患者是由于其特殊体质导致死亡,并非医师过失直接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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