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车志前,男,1962年出生,重庆市黔江区某乡居民。2月24日被告卫生院又为其开了含10克朱砂的中药,车志前服用后病情恶化,出现乏力、腹痛、恶心和呕吐等症状,2月25日上午黔江区中医院诊断为黄疸性肝炎,3月15日黔江中心医院诊断为药物性肝损害、十二指肠溃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鉴定认为:被告卫生院在为车志前治疗中使用的朱砂含铅量严重超标,朱砂剂量超标,是导致车志前铅中毒的直接原因,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2005年9月10日,黔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卫生院赔偿原告医疗等费用42921.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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