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訾旭梅,女,1970年11月26日出生,佛山市顺德区居民。法院认定:1999年7月21日,原告訾旭梅因颈部疼痛20多天、加重1天,入住被告医院诊治,当日晚上8时许原告颈部疼痛剧烈,医师即给原告肌注了100mg强痛定针,原告疼痛减轻,随后其胸部以下感觉、运动消失。2001年12月10日,顺德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訾旭梅第4~7颈椎椎管硬膜外血管畸形破裂出血,诊断明确,临床处理无违反医疗原则和操作规程。訾旭梅颈痛提示颈椎神经根受压,疼痛突然加剧、发生截瘫是血管瘤破裂的表现,符合该病病程演变。2003年6月25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訾旭梅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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