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鸿儒,38岁,男,辽宁省兴城市居民。而这些过期药品,医院又修改了批号,变成了没有过期的产品,继续销售。最后,药监局将润肠丸认定为劣药,医院销售更改批号的过期药品,违反了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2003年1月13日,药监局对被告医院作出了没收违法收入130元、处三倍罚款390元,两项合计520元的行政处罚。法院认为,医院将过期的药品出售给患者,主观过错严重,出售过期药品的行为导致郭鸿儒必须用注射针剂代替口服药,给郭鸿儒精神和肉体上都造成了巨大伤害,对于郭鸿儒遭受到的精神和肉体痛苦,医院应当给予物质上的抚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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