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学成,上海市居民。被告上海市某制药厂生产的卡马西平经上海市药品检验所检验,符合中国药典的规定,但该厂随药附送的说明书在“不良反应”一栏中,仅列举了5种不良反应,而将上海市卫生局同意其生产的批文附件中列举的其他28种不良反应全部删除,其中包括皮疹。但是被告制药厂在印制卡马西平说明书时,却删除了其中大部分不良反应,这一行为既违反了药品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也违反了有关的民事法律法规。所以被告生产的卡马西平虽然质量符合中国药典的要求,但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提供不全,未尽告知义务,被告也是要承担药品损害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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