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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教育]二、未告知甲强龙的不良反应,患者死亡医院担责

原告李东桥,男,47岁,南京市居民,患者李娇父亲。但在患者的病床上有大量的蚂蚁,这充分说明了医务人员的疏忽大意,同时充分说明了甲强龙与患者事后感染直至死亡的必然性。可见,被告没有一个完整的、贯彻到底的治疗方案,使患者无法得到有效的治疗,导致患者死亡。甲强龙治疗I TP的效果存在不稳定性,且该药对人体有明显的副作用,而治疗I TP存在多种治疗手段,故被告理应就此对患者进行充分说明,告知其疗效、副作用及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以取得患者或家属的承诺。诱发真菌、细菌、病毒感染都是本品常见的不良反应,对全身性霉菌感染者,本品应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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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纠纷典型案例评析》
书名:《用药纠纷典型案例评析》
栏目:用药纠纷典型案例评析 > 第七章 药品不良反应纠纷 > 第三节 医院未尽到告知义务
作者:孙安修
参编:孙安修,魏伟
页码:142-143
版本:1
出版时间:2008-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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