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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

1 ﹒申办者负责发起、申请、组织、监查和稽查一项临床试验,并提供试验经费。申办者按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临床试验的申请,也可委托合同研究组织执行临床试验中的某些工作和任务。4 ﹒申办者在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取得伦理委员会批准件后方可按方案组织临床试验。10 ﹒申办者中止一项临床试验前,须通知研究者、伦理委员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述明理由。13 ﹒研究者不遵从已批准的方案或有关法规进行临床试验时,申办者应指出以求纠正,如情况严重或坚持不改,则应终止研究者参加临床试验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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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临床研究常见问题》
书名:《新药临床研究常见问题》
栏目:新药临床研究常见问题 > 6中国GCP 与ICH GCP 主要的区别在哪里?
作者:赵 戬
参编:
页码:30-32
版本:1
出版时间:200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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