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焦新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市民,死者焦震之子。原告认为,被告医院使用了心血管疾病禁忌的平痛新,违背了相关的禁忌用药的规定,在患者的最后17小时内未做心电图检查,要求医院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认为,医院在焦震死亡前的7个小时里,未充分考虑患者原有疾病,只是消极地对待急性胃肠炎,对患者焦震死亡负有一定的责任。平痛新为心血管疾病、心肌梗死患者禁用药品,焦震死亡应认为主要是在用药不当基础上由感染诱发因素所导致,被告医院对焦震的死亡负全部责任。2002年12月,柳州市城中区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死亡补偿费、精神抚慰金、丧葬费、鉴定费共计4.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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