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桐柏,男,1987年4月12日出生,小学六年级学生,住巩义市北山口镇。6月28日被告医院药师将医师所开的复方新诺明片误发成安乃近片,原告服用安乃近后,产生头晕、恶心等症状。2002年11月22日,陈桐柏起诉医院,诉称:被告药师将复方新诺明错误发成安乃近,原告服用安乃近后出现急性安乃近中毒、脱水症状,现原告左眼失明、眼球萎缩,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继续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护理费、残疾抚慰金等共计52516.70元。被告辩称,原告误服安乃近并不能导致失明。安乃近的误服与陈桐柏左眼失明无直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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