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皓东,男,1994年2月25日出生,家住南京市鼓楼区。原告法定代理人诉称:原告按计划免疫要求在被告处注射“百白破”三联针,造成注射性坐骨神经损伤,要求被告承担各项损失计193458元及原告5岁时再次手术费用。法院认为,原告按计划免疫要求,在出生后98天到被告处注射出生后的第一针,原告注射后出现左坐骨神经注射性损伤,经手术探查及法医学鉴定,该损伤为注射所致。1997年10月13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住宿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生活自助具费、残疾赔偿金合计115873.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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