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齐河县检察院。2004年秋,她申办“停薪留职”手续后,领取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在该县开办了大药店,零售日常用药。与周虹对门从事副食品零售业务的女青年常江平,偶有不适,就到周虹的大药店购买药品,或者请周虹为自己施行静脉注射,每次注射周虹都仅收药费,从未收过治疗费。周虹答应后即取用本药店的6支0.1克病毒唑、3支1克的头孢曲松等药品,为其进行静脉滴注。大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是开展诊疗活动的机构和场所。大药店未办理《静脉注射许可证》,不具备配液、输液的条件。法院查实,除常江平外周虹未给其他患者进行静脉注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