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信宜,男,63岁,重庆市丰都县某镇居民,死者钱世梅丈夫。尸体解剖结合毒物检验:在死者胃及胃内容物、吃剩的中药渣中均检出三氧化二砷成分。医疗鉴定:药剂人员误将信石当作滑石,患者钱世梅因误服剂量较大,从出现症状到死亡历经时间短,信石首先表现出胃肠道中毒症状,继而对延髓生命中枢产生抑制作用,最终导致循环衰竭死亡。当地卫生局调查发现,该计生服务站有药品误发事实,在钱世梅服过的中药渣中检出信石成分,故系信石中毒死亡无疑,死者在此过程中无任何过错,由于该计生服务站误发药品而造成患者死亡,此次事故属一级医疗事故。公安机关建议该计生服务站的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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