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森,男,53岁。同月22日医师拟对原告进行手术,术前进行了普鲁卡因皮试,在实施硬膜外麻醉穿刺后,改为推入布比卡因和利多卡因。1998年8月5日,被告通知原告出院,原告家属以原告未愈为由拒不出院,被告即终止为原告治疗。1998年11月20日,某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麻醉意外。患者出现麻药毒性反应发生四肢抽搐后,在抢救过程中应用安定或硫苯妥钠等止惊药品为宜,但未见使用记录。在对患者实施麻醉试验量过程中,布比卡因用量稍大,但不是造成患者出现问题的主要问题。据此,县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鉴定费9611元,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28490元,赔偿原告已支付的医疗费3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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