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思路,21岁,男,上海市某大学学生。之后患者病情仍未好转,又于同年6月10日住入上海市传染病医院继续治疗,被诊断为患有乙、丁、庚型慢性肝炎,经过治疗于7月15日出院。原告认为,服用了被告医院的“转阴汤1号”后加重了病情,而且药液包装袋上没有注明生产日期及保质期,患者坚持要求被告医院赔偿各类损失费,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告上法院。被告医院有限公司称,我院中医治疗慢性乙型肝炎是特色门诊,在多年临床经验的基础上,医院研制出了中药治疗慢性乙型肝炎转阴的处方,即“转阴汤1号”。法院认为,被告医院有限公司在实施医治过程中,履行了相应的义务,由于患者的原因,致使治疗中断,责任不在医院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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