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文光,上海市市民,患者丈夫。1997年6月12日,原告妻子吴苹因哮喘至被告处就诊,次日下午住院治疗,入院后即输液,当第二瓶药液输注不久,吴苹病情骤变,经抢救成植物人状态,并于当年9月22日死亡。被告医院认为,患者吴苹输液时出现药品过敏,使病情骤变,导致死亡,医院并无过错。1998年7月10日,上海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吴苹病情骤变系患者超敏反应导致哮喘的临危状态,死亡原因为呼吸、循环衰竭,根据目前资料认定医务人员过失直接造成患者死亡的依据不足。此后上海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在未有药液实物及吴苹病体化检情况下,仅根据病史卡所作的鉴定,缺乏科学性,不能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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