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国正,男,55岁,江苏省盐城市居民。原告认为,被告社区卫生服务站存在四方面错误:①未按医院规定,在头孢噻肟使用前做皮试。被告卫生服务站辩称,罗源泉实际上用的是头孢噻肟,而不是处方单上的凯塞欣,这是根据口头医嘱临时换的药。头孢噻肟一般不会有过敏反应,可以不做皮试,也不足以致罗源泉最终死亡。2005年8月23日,盐城市医学会鉴定认为:①根据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的治疗意见,被告社区卫生服务站改用头孢噻肟未违反治疗常规。无青霉素过敏史者用头孢噻肟、凯塞欣,并非必须做皮试。输液结束后,患者在诊室停留一段时间,未见患者明显异常。2005年9月,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社区卫生服务站补偿原告经济损失91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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