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诸葛昭然,河南省洛阳市某集团公司职工,死者贾巾芹丈夫。原告诉称:我妻子贾巾芹因感冒发烧到被告职工医院治疗,患者在用药后病情加重,医师抢救不及时,致人猝死。法院认为:贾巾芹在被告医院输液期间出现异常并猝死,在死亡原因不明情况下,医院应当预见可能发生医疗纠纷,本应妥善封存保留治疗所使用的药品、残液及器械,并在原告对死因提出质疑的情况下,及时提出尸检。1999年5月21日,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判决被告集团公司赔偿补偿费、抚慰金、丧葬费、交通费合计32476.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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