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执行任务的抽样人员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已申报的新药或者新产品的研制情况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提供复印件的,应当与原件核对,确认无误后,由被抽样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样单位公章。抽样人员对被抽样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资料负责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