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应当在五日内组织鉴定,自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