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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对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是什么?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应当在五日内组织鉴定,自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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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店长手册》
书名:《药店店长手册》
栏目:药店店长手册 > 第九章 药店管理相关法律问题 > 第一节 《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
作者:陈玉文
参编:武志昂,钟素艳,袁红梅,董丽,孟令全
页码:512
版本:1
出版时间:201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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