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军,1971年4月25日出生,蚌埠市某机关工作人员,常道年之子。2003年6月26日,患者常道年到被告医院就诊,经诊断为慢支伴咯血,该院医师庄志咏随即开出门诊处方。此后原、被告双方即发生纠纷,被告医院没有在医患双方同时在场的情况下对常道年的病历讨论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病历资料进行封存。被告医院辩称:我院对常道年的诊断是正确的,其患有慢支伴肺部感染、右下肺结核伴咯血、Ⅰ型呼吸衰竭、Ⅱ型糖尿病。2006年4月3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申请赔偿款项中的50%,即赔偿原告107367.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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