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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构审查委员会/独立伦理委员会的组成、职能和运作

机构审查委员会/独立伦理委员会应有一合理数量的人员组成。这些人员集体上有资格和经验对提议的试验的科学、医学方面及伦理性进行审阅和评估。建议机构审查委员会/独立伦理委员会应包括:①至少5名成员。至少1名成员的主要兴趣领域为非科学领域.只有那些与该试验研究者和申办者无关的机构审查委员会/独立伦理委员会成员才能表决或提供对试验相关的事务的意见。机构审查委员会/独立伦理委员会应根据书面运作程序执行其功能,应保留其活动及会议记录,同时应遵从GCP及现行管理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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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临床研究常见问题》
书名:《新药临床研究常见问题》
栏目:新药临床研究常见问题 > 6中国GCP 与ICH GCP 主要的区别在哪里? > 临床试验前的准备与必要条件 > (二)ICH GCP
作者:赵 戬
参编:
页码:12-13
版本:1
出版时间:200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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