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汤虹云,女,时年28岁,1995年7月毕业于武汉市卫生学校(助产专业),1996年就读于湖北省中医学院中西医结合专业,曾在深圳市某区医院做过护士。2000年1月20日,深圳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意见为:①患者原有高血压病史一年半,结合贫血、肾功能损害,表明患者属原有基础肾脏病变、高血压病变所致继发性高血压。2000年10月25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判决被告医院给付原告汤虹云的4000元,作为医院对原告汤虹云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