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抽样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七日内按照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禁止使用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四)无生产或者无配制批记录的,批发经营无购销记录的,零售经营无购进记录的。六)无相应的药品生产设施或者药品检验设备,不能保证药品质量的。七)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或者无合法进货凭证的。针对上述情形可以抽取适量样品作为查处的物证,不需要对该批药品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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