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第五十八条药品零售和零售连锁企业应遵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应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与执业人员要求相符的执业证明。第六十条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第五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应按企业规模和管理需要设置质量管理机构,其职能与本细则第七条相同。小型零售企业如果因经营规模较小而未能设置质量管理机构的,应设置质量管理人员,其工作可参照管理机构的职能进行。负责药品质量的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收集和分析药品质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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