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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四、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精神卫生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其内容如下: 1 .精神障碍患者能享受到精神 ......

——《卫生法规》
书名:《卫生法规》
栏目:卫生法规 > 第八章 其他相关卫生法律制度 > 第四节 精神卫生法律制度
作者:周嘉 信彬
参编:王东梅,严桂平,赵西巨,刘大华,王东梅
页码:201-202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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