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加强医疗机构内部医药价格行为管理,促进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结合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机构领导、价格管理部门和有关医药物资采供部门组成的医疗机构价格管理体系,科学管理、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医疗机构设立价格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当由医疗机构负责人、价格管理部门人员及医务、护理、医保、纠风、采供等职能科室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全院价格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决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