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